人民法院报:虚拟货币“挖矿”合同违背法律基本原则

2023-10-13 13:28:03

金色财经报道,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报今日刊文《虚拟货币“挖矿”合同违背法律基本原则》,文章指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签订合同进行比特币“挖矿”,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法律基本原则,故确认合同无效。案涉服务机房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使用低价电费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为无效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民事主体间的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载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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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
武汉武昌区法院认定“挖矿”交易违背绿色发展原则,判决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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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
人民法院报:尽快出台全面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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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10万元狗狗币挖矿案:委托合同无效
11月22日消息,据安徽网报道,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毛某委托被告李某购买专用计算机挖虚拟货币狗狗币并向李某支付投资款10万元,之后李某一直声称挖狗狗币已获得收益,但未向其支付本金及收益。毛某诉诸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其投资款10万元并承担其利息损失。法院认为,涉交易设备实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所用矿机,且本案双方对此均属明知,涉案委托合同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判决李某返还毛某委托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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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文《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
10月26日消息,人民法院报刊文《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文中指出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是运用虚拟货币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财物转移帮助的行为。在虚拟货币结算支付行为的犯罪认定中,应把握犯罪所得的特征,上游电信诈骗与后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界分节点,以及帮助者主观明知和「通谋」的产生时间与内容对罪名认定的影响,从而区分易混用的罪名。 首先,判断以虚拟货币转移的对象是否具有犯罪所得的三个特征,即财产性、刑事违法性、确定性。其次,以诈骗罪既遂为分界点,界定虚拟货币结算支付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还是上游电信诈骗的帮助行为。最后,应以帮助者是否与他人事前通谋,是仅认识到他人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展开犯罪活动还是明知他人诈骗,认定虚拟货币结算支付行为是否构成电信诈骗罪的共犯。 综上,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共有三种情形,第一是帮助者在诈骗行为实行终了前未与他人通谋,在诈骗罪既遂且诈骗者取得具有财产性、违法性与确定性的财物后,故意为其提供虚拟货币结算支付的帮助,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二是帮助者虽然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掩饰、隐瞒了犯罪所得的行为,但在诈骗行为实行终了与他人就诈骗形成了意思联络,其行为应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若帮助者在诈骗行为实行终了与他人达成了以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为内容的意思联络,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三是诈骗罪未既遂或财物不具有犯罪所得的三特征,但帮助者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提供虚拟货币结算支付服务的,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帮助犯;帮助者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却不知道具体实施罪行,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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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消息,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委托合同纠纷案,该案涉及委托传销组织成员购买虚拟货币的纠纷。原告秦某委托被告周某在传销组织网络平台注册会员并购买虚拟货币,共投入资金 22.35 万元。后该传销组织网络平台突然关闭,导致无法进行交易。法院审理后认定委托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秦某 10.67 万元。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且已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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