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稳定币USDT不具法偿性、损失自负!

2023-10-13 11:47:57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向人借稳定币USDT可以不用还?本月9日,中国江西省南昌高新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则“出借虚拟货币”引发的诉讼案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法院裁定原告向被告出借的美元稳定币USDT不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因此两次驳回了原告要求归还资金的请求,引发社群热议。

法院裁定:稳定币USDT不具法偿性、损失自负!

原告借出8万余枚USDT

据公告说明,原告诉称被告在2021年4月以炒币为由向其借款,并承诺称在六个月内保证还清借款。因此原告将55万余元人民币兑换为8万多枚USDT出借给被告。

但在约定时间过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出借资金。

法院:USDT不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货币

针对该案,法院审理结果公告显示:

根据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6个部门共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

1.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因此南昌高新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未能证明本案所涉USDT泰达币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货币,故不具法偿性。由此引发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当初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但原告不服,于是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最后,南昌高新法院法官补充解释称:“虚拟货币区别于数字人民币,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营运机构参与营运并向公众兑换,与纸钞和硬币等价。虚拟货币则仅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并非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例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无法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损害国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一律严格禁止。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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